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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一案进行证据交换 双方举证期限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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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yijian
时间:
2010-02-24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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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一案进行证据交换 双方举证期限延长30天
今年一月初,本报独家报道了“葫芦娃爸爸”胡进庆正式起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简称“美影厂”),要求判决确认《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动画影片中葫芦兄弟、金刚葫芦娃、采药老爷爷、蛇精等妖精的各类角色美术造型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所有。昨日下午,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美影厂办公室副主任鲁小明以及上海两家报社的记者到场旁听。
昨日,被告方代理律师进行了简单答辩:“被告方认为,葫芦娃造型著作权一事,是原告的下一代在争权利。被告方认为,葫芦娃是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其造型著作权属于法人作品,不应由原告个人享有。”由于审判长戚继敏当场表示证据仍有不少不清楚之处,决定将原、被告双方举证期限延长30天。
作者:
永远。の
时间:
2010-02-24 23:49
葫芦娃。。神作啊。。
作者:
105203963
时间:
2010-02-25 00:56
儿时经典啊!!!
作者:
7802782
时间:
2010-02-25 01:59
小时候挺爱看~~现在看起来感觉很那啥~~~
作者:
涉藏
时间:
2010-02-25 06:18
葫芦娃啊, 上幼儿园的时候最爱看的动画, 可惜每集都太短...
作者:
blyu
时间:
2010-02-25 09:20
在利益面前,人性的缺点暴露无疑。好不容易出了叫好叫座的动画人物,结果.......
什么都不想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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