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 心の小居 - 十二翼炽天使
きみのそらはなにいろですか? ... ...
番茄花园涉嫌侵权微软版权,奥运期间,8月15日,其网站主人洪磊被拘捕,儿子身陷牢狱,洪父卧病不起。美国自称知识产权保护是很完善的,因此美国法对番茄花园案有指导性意义。洪磊可能想不到,最终帮他的可能是一个美国法官。在两个非常类似的美国联邦法院案例中,一个中国人起诉SUN公司(SUN MICROSYSTEMS)(购买8个许可,却无限制使用)和SYMANTEC(赛门铁克)(购买一个许可,大肆拷贝)盗版,美国加州法官MARTIN J. JENKINS却两次判中国人告负,并命令中国人支付盗版公司巨额律师费。 SYMANTEC(赛门铁克)盗版案的案情基本如下: SYMANTEC(赛门铁克)购买了一个用户的软件许可,然后把该软件捆绑在它的产品内在全球销售。后来中国人发现侵权,中国人获得了大量证据, SYMANTEC(赛门铁克)的产品里捆绑了中国人的软件,该软件还会显示“一个用户、不得发布”的许可权信息。根据获得被告的部分销售资料,它们向全球六百家大企业、单位出售了相关软件。后来SYMANTEC(赛门铁克)谎称已经停止使用中国人的软件,但其实不过把相关代码改头换面,或者把文件名称改改,还在继续使用。 美国联邦法官MARTIN J. JENKINS把中国人的侵权起诉完全撤销,说侵权根本不成立。法庭上MARTIN JENKINS不准中国人陈述事实,然后在判决中忽略歪曲事实,判中国人败诉,并勾结一个叫LAPORTE的法官判中国人赔偿被告巨额律师费。其“逻辑” 是:SYMANTEC(赛门铁克)获得了一个拷贝的许可,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问题在于许可的范围,只有超出许可范围才是侵权。因为(1)中国人不能证明 SYMANTEC(赛门铁克)看到了那句“一个用户,不得发布”的信息;(2)即使中国人能证明被告看到了那个信息,也不能证明被告同意了那个限制。因此中国人无法证明SYMANTEC(赛门铁克)超越了许可范围而构成侵权。相关案例 请看 NETBULA, LLC v. SYMANTEC(赛门铁克) CORPORATION, 516 F. Supp.2d 1137, 1152 (N.D.Cal. 2007)。美国是判例法,美国联邦法庭的判决就是美国的法律。因此上述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精神是美国法庭必须遵守的。 番茄花园的案情与SYMANTEC(赛门铁克)的案情相似。但番茄花园不存在欺骗行为,番茄花园虽然也改动了视窗软件,但从没有隐瞒其修改事实,是得到了微软多年的默许的。根据上述SYMANTEC(赛门铁克)盗版案判例法,番茄花园的情节根本不构成侵权:微软无法证明洪磊阅读了微软的许可限制,即使能证明洪磊阅读了相关限制,也不能证明他同意了那些限制。 微软是美国公司,其软件的开发是在美国,它的知识产权注册在美国,保护当然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号称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国家,其判例精神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美国法庭就SYMANTEC(赛门铁克)盗版案的判决精神完全可以反过来套用于番茄花园案。美国人对中国人搞歧视,最后可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如果美国公司MICROSOFT的知识产权按美国法律都不受保护,却要寻求中国法保护,那是很荒唐、很可笑的。难道因为微软那点东东,就该毁掉洪磊这样的人才的前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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