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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性罪案被告趋年轻化 9岁男童侵犯7岁亲妹
中新网6月19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目前香港性罪案的被告及受害人均有年轻化趋势。护苗基金发现,2007年6月至8月香港7间裁判署共审讯48宗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性罪案,63.6%案件的被告未满17岁,当中7宗的罪犯及受害人竟未满13岁。
其中一宗案件,一名9岁男童在家照顾7岁亲妹时侵犯对方,但法官在法例限制下,“轻判”其18个月感化令,可回家与家人居住,受害人反而被迫要搬到保良局。团体认为,现行针对性罪行的法例过时,对年轻性罪犯宽容,却令受害人受罪。
48宗案件中,33宗为确认检控“猥亵侵犯”个案,其余15宗的受害人并没有表示同意进行性行为,或女事主在事后求助及怀孕等。
护苗基金研究发现,48宗个案的受害人93.4%为女性,涉及71项不同形式的性侵犯,包括摸胸/臀、脱衣服、手淫等。
48宗案件显示,63.6%的犯案人年龄少于17岁,68.7%人与受害人相识,竟有7宗个案的被告及受害人未满13岁。整体而言,被告平均年龄是11.56岁,而受害者平均年龄是10.16岁;每宗案件平均有4.14项侵犯行为,包括手淫、肛交、企图强奸及接近强奸。
不过,56.7%的案件以非监禁方式处理,包括判感化令、社会服务令或保护令,即使判入狱,刑期最长也只是1年,阻吓力令人质疑。
其中一宗案件属于家庭乱伦,一名9岁男童在互联网看完色情网页后,竟侵犯仅7岁的胞妹,之后被告拘留在男童院期间,涉嫌侵犯其它男童。法官判刑时也感到困难,“他(男童)似乎男女都行,唯有接受感化官意见,判18个月感化令”。在感化令安排下,被告可回家与家人居住,但其胞妹的保护令,规定被告不可接近她,最终身为受害人的妹妹却要搬到保良局居住,变相受罚。
根据现时法例,14岁或以下的儿童不会被检控强奸罪,而10岁或以下的儿童不需负上刑事责任。护苗基金研究员吴惠贞认为,性罪行案件有年轻化趋势,因此法例应该针对被告行为而不是年龄作出裁决,并剔除法律上对青少年罪犯的判刑限制,才能贯彻惩罚、威胁、防止及更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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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湛蓝菁滢 于 2009-06-19 11:2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