嫦娥是玉帝的二奶?
玉帝和嫦娥有没有关系,这是野史家们长久以来一直关心的问题。从对猪八戒的严肃处理来看,玉帝是不许别人碰嫦娥一下的。而且众所周知,嫦娥的宠物叫玉兔,和玉皇大帝都有一个“玉”字,又有人考证说这个玉兔其实是“御兔”的谐音,乃是玉帝送给嫦娥的礼物。而这也就解释了吴刚和嫦娥没有故事的原因:王母是母老虎出身,玉帝为了避嫌,肯定不能公开反对把吴刚派往月亮,但私下肯定威胁过吴刚,吴刚为了保住性命,根本就不敢动嫦娥一根指头。
当然,高明的政治家都懂得胡萝卜加大棒两手抓的道理,玉帝在威胁之后又施以利诱,将吴刚收买成了自己的手下。有网络野史家考证,那棵桂树起到了报警器的作用,玉帝与嫦娥相会之时吴刚在外面把风,一旦有人来就大砍树干,用斧声向玉帝报警。有这么一个哨兵在,众仙谁敢造次呢?天蓬元帅在天上混了这么久,居然还敢骚扰嫦娥,怪不得玉帝要从严处理。历史上人民大众一直对月亮上的故事比较关注,直至上个世纪还有“寂寞嫦娥舒广袖”、“吴刚捧出桂花酒”等佳句广为流传,想必人们就是从吴刚伐桂得到灵感,才在战争年代创造出“消息树”这一多快好省的通讯方式吧。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王母肯定对玉帝和嫦娥的故事有所耳闻,但有吴刚把风,每次都抓不到把柄,于是就派出探子打听消息。距今四五千年的成都三星堆遗址曾经出土过一尊栖有小鸟的青铜树模型,有学者言此树就是月中桂树。天宫里的鸟并不多见,排除掉大鹏凤凰等大个的,恐怕就要数太阳里的金乌和王母的青鸟。但金乌呆在白天的太阳里,进不了月亮,那么此鸟当属青鸟无疑。李商隐诗云:“蓬山此去无多路,青鸟殷勤为探看。”青鸟一直是王母的信使,去月亮打探消息属于它的本职工作范畴。
但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玉帝找到除掉青鸟的办法很容易。因为月亮上只有这一棵树,只要让吴刚在青鸟来的时候不停砍树,青鸟就会一直受惊飞起,又找不到落脚的地方,时间一长肯定体力不支歇菜。三星堆时期桂树上还有青鸟,后来就没有了,估计就是因为不停地在空中飞给累死的。这招后来又被人民大众学去,五十年代“除四害”的时候,全国人民到处敲脸盆放爆竹制造响动,吓得麻雀不敢落脚,活活累死无数。
说起来这神仙们也挺累,就算贵为玉皇大帝,去找个小蜜也得整天提心吊胆,活得还不如八戒这个猪头痛快。你看,《西游记》第95回,为收服下凡为害的玉兔,嫦娥来到凡间,八戒可不管她是谁的马子,上去就一把抱住:”姐姐,我与你是旧相识,我和你耍子儿去也。”
嫦娥是风流寡妇吗?附注
1一篇名为《西游记内幕》的网文对本文的研究颇有帮助,堪称填补了神经考古法的一大空白。由于网络反复转贴,此文作者已不可考。出于对作者的敬意,神经考古学会会长茅十七现授予他神经考古学荣誉博士学位,并对转贴不标明作者的行为表示鄙视。
2神话中还有嫦娥奔月后化为蟾蜍一说。如张衡的《灵宪》:“嫦娥,羿妻也,窃王母不死药服之,奔月。将往,枚占于有黄。……嫦娥遂托身于月,是为蟾蜍。”据古代农书记载,月亮圆缺和癞蛤蟆夜鸣求偶有密切关系,是古代农时判断的依据之一,因而,把月亮和癞蛤蟆联系起来是很有道理的。
在古人看来蟾蜍也并不一定是丑陋的象征,如“玉蟾金兔”的说法,“刘海戏金蟾”的传说,都没有丑化蟾蜍的意思。然而在现代人眼里,蟾蜍的丑陋足以使人起鸡皮疙瘩,不太容易接受美女变成癞蛤蟆的事实,茅十七考虑到本文的风月主题,也没有采取这种说法。
3根据一些文献的记载,嫦娥背叛后羿并未完全是她的过错,后羿与洛神之间的一段婚外恋很可能就是他们婚姻破裂的导火索。
洛神,又称宓妃,相传为伏羲的女儿,渡洛水覆舟淹死,成为洛水的女神。在传说中,宓妃一直以风流成性的形象出现,成为历代文人意淫的对象。屈原在《离骚》中说“吾令丰隆乘云兮,求宓妃之所在”,曹植在《洛神赋》中形容她的美貌:“翩若惊鸿,婉若游龙,荣曜秋菊,华茂春松。仿佛兮若轻云之蔽日,飘摇兮若流风之回雪。远而望之,皎若太阳升朝霞;追而察之,灼若芙蓉出渌波。”宓妃后来嫁给河伯为妻,然而河伯荒淫无度,虽有宓妃为妻,仍命各地百姓贡献少女。一天,寂寞的宓妃遇到了漫游河边的后羿,两人马上擦出了爱情的火花。河伯得知此事,非常愤怒,化身白龙前来捉奸,却被后羿一箭射瞎了眼睛。这件事闹得沸沸扬扬,官司一直打到天帝面前。虽然后来因为天帝偏袒后羿而平息,但嫦娥的心无疑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也许就是为此,才决定离开后羿的吧。
游侠小卢:
印象里好像给天蓬的惩罚并不包括托生为猪,好像是他急于投胎才进了母猪的肚子的,而且,似乎对他的惩罚并不算太重,沙僧只是打碎了个花瓶之类的东西就跟八戒同样的惩罚。
茅十七:
有网友举出沙僧失手打破琉璃盏被贬下凡之事,认为玉帝对八戒处罚并不太重,对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琉璃盏是天庭宝物,如果按现代法律量刑,《刑法》第324条第3款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西游记》中的计算方式,天上一天就是地上一年,沙僧在凡间要劳动改造一千年左右。而对于八戒的骚扰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两相对比,孰轻孰重不就一目了然了吗?
网友云横居士为此特撰《西游记刑罚考》,摘录部分内容于下:
茅十七兄分析得言之成理,自成体系,但从另外一个角度,天蓬元帅当时的行为应当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其本人描述:“见他容貌挟人魂,旧日凡心难得灭,全无上下失尊卑,扯住嫦娥要陪歇,再三再四不依从,东躲西藏心不悦。”加上当时他一定带着钉耙(八戒自述“相携数载未曾离,伴我几年无日别”)。这显然构成了对被害人的精神强制。清代徐喈凤《会仙记》“一日丹忱以手戏之,素娥严拒不受狎。”这条被作为《汉语大辞典》“戏”条“调戏”义项的例句,可以给予我们合理的联想——试想在类似这种情景下如果还有武器在手边,肯定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问题。
所以个人觉得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根据《刑法》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月亮上是玉兔、桂树都能被地球上凡夫看到的地方,姑且可以算作公共场所。
以天上一天地下一年的换算方式,元帅应当在凡间服刑1825年以上,而实际上服刑少于孙悟空的500多年刑期。由此看来似不可谓重——至于打了二千,可能是参照英国殖民地法律中的笞刑(对犯非礼等罪的男性罪犯特别是少年男犯)。
特别是对照小白龙的死刑(“吊在空中,打了三百,不日遭诛”)——小白龙违反《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更可用来比较其轻重。
另外卷帘大将的罪名应当是《刑法》第41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其当时其是在履行职务。
当然其实重罪轻判的典型是孙悟空,《刑法》第104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加上还有其他重大的盗窃和职务侵占以及暴动越狱等行为,却只在五行山下待了500年(实际上从王莽篡汉到唐贞观年间一共有600多年),按天庭时间折算下来只有2年左右刑期。就偷笑吧!
懒胖:
有一点反对意见:天上人间的时间折算。
显然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这方面的论述。但考虑到刑罚是对个人行为实施的惩罚这一基本原则,天上人间的时间应当是以受者个体体验为基准统一计算的。即天上1天=人间1天。打入人间应当属于流放或剥夺政治权利一类的追加刑罚。呵呵。
天庭显然不公,猪八戒不过是个未遂,就被发了下来还投成了猪胎(可以与宫刑或者龟溺涂面比照),而宝象国的奎木狼,通奸既遂,但不过是“收了金牌,贬他去兜率宫与太上老君烧火,带俸差操,有功复职,无功重加其罪。”
云横居士:
懒胖兄(我强烈怀疑这个名字有点讽刺我)关于时间的说法很有道理,我发现过这个问题,但没有上升到“天上人间的时间应当是以受者个体体验为基准统一计算”的这个理论高度。
关于奎木狼问题我有不同看法,通奸基本上不属于犯罪(可能有的国家地区的法律除外),也就是一个生活作风问题嘛!而且奎木狼基本属于一拷就复机的好同志。“那二十七宿星员,领了旨意,出了天门,各念咒语,惊动奎星。”“他听得本部星员念咒,方敢出头,随众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