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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萝莉控的究极形态————————中年男子用泡泡糖做诱饵猥亵11名女童

萝莉控的究极形态————————中年男子用泡泡糖做诱饵猥亵11名女童

引用:
亚心网iyaxin.com讯(本网记者 马伊宁)以问路为名,用泡泡糖等小零食做诱饵,将11名5岁-7岁的女童骗至偏僻处进行猥亵。一名中年男子因涉嫌猥亵儿童被警方抓获,目前,警方急寻受害人。

  6月12日,记者从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获悉,2009年2月底,民警在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中,掌握了一条信息,一名5岁左右的女童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玩耍时被一名男子诱骗至偏僻处进行猥亵。在民警劝说下,受害人家长报案。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民警很快锁定40岁的无业男子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在证据面前,胡某交代,自2007年以来,他以问路为名,用泡泡糖等小零食做诱饵,先后把阿勒泰路石油新村家属院、西环北路冶建家属院附近的11名5岁-7岁的女童骗至偏僻处进行猥亵。胡某说,他这么做是因离异多年,寂寞,选择猥亵女童是因为她们年龄小,防范心理不强,容易下手。

  根据胡某交代,民警很快联系到两名受害人的家长,可一听要指证嫌疑人,家长们犹豫了,迟迟不愿报案。

  目前,嫌疑人胡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希望其他受害人家长能站出来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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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 反正推到14岁以下的幼女 无论对方是否愿意 都素犯法的哦  反正都一样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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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香港性罪案被告趋年轻化 9岁男童侵犯7岁亲妹

中新网6月19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目前香港性罪案的被告及受害人均有年轻化趋势。护苗基金发现,2007年6月至8月香港7间裁判署共审讯48宗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性罪案,63.6%案件的被告未满17岁,当中7宗的罪犯及受害人竟未满13岁。

  其中一宗案件,一名9岁男童在家照顾7岁亲妹时侵犯对方,但法官在法例限制下,“轻判”其18个月感化令,可回家与家人居住,受害人反而被迫要搬到保良局。团体认为,现行针对性罪行的法例过时,对年轻性罪犯宽容,却令受害人受罪。

  48宗案件中,33宗为确认检控“猥亵侵犯”个案,其余15宗的受害人并没有表示同意进行性行为,或女事主在事后求助及怀孕等。

  护苗基金研究发现,48宗个案的受害人93.4%为女性,涉及71项不同形式的性侵犯,包括摸胸/臀、脱衣服、手淫等。

  48宗案件显示,63.6%的犯案人年龄少于17岁,68.7%人与受害人相识,竟有7宗个案的被告及受害人未满13岁。整体而言,被告平均年龄是11.56岁,而受害者平均年龄是10.16岁;每宗案件平均有4.14项侵犯行为,包括手淫、肛交、企图强奸及接近强奸。

  不过,56.7%的案件以非监禁方式处理,包括判感化令、社会服务令或保护令,即使判入狱,刑期最长也只是1年,阻吓力令人质疑。

  其中一宗案件属于家庭乱伦,一名9岁男童在互联网看完色情网页后,竟侵犯仅7岁的胞妹,之后被告拘留在男童院期间,涉嫌侵犯其它男童。法官判刑时也感到困难,“他(男童)似乎男女都行,唯有接受感化官意见,判18个月感化令”。在感化令安排下,被告可回家与家人居住,但其胞妹的保护令,规定被告不可接近她,最终身为受害人的妹妹却要搬到保良局居住,变相受罚。

  根据现时法例,14岁或以下的儿童不会被检控强奸罪,而10岁或以下的儿童不需负上刑事责任。护苗基金研究员吴惠贞认为,性罪行案件有年轻化趋势,因此法例应该针对被告行为而不是年龄作出裁决,并剔除法律上对青少年罪犯的判刑限制,才能贯彻惩罚、威胁、防止及更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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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湛蓝菁滢 于 2009-06-19 11: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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