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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blong002 于 2017-04-06 01:09 发表
問題是既然都有民事法庭了...還允許他們成立一個宗教法庭...
豈不是起了合法性和執法方面的衝突....?
民事法庭判決無罪...宗教法庭判決有罪...那如何處理?
公開上訴到最高法庭? ...
這幾年類似的衝突一堆 N年前(2009?)修訂的解決方案跟本就沒有執行
感覺本土就是 空有對策 卻沒執行 當初修改條例幹嘛用??不明所以
可以說 一國兩制 穆斯林去宗教法庭 其他人則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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